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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广网北京3月日消息(记者庄胜春)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两天前(日),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《立法法》的决定,新《立法法》当天开始施行。因其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了规范,很多媒体在报道时都分析,以后一些地方汽车限行、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再那么“任性”了。
从年上海采取拍卖牌照的限购政策,到年北京推出摇号上牌、按号限行,再到此后广州、贵阳、天津、杭州和深圳先后推出汽车限购令,一些城市也都有山雨欲来之势……这一过程中,一些城市突击限购、官方表态出尔反尔的情况,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。但是,此次《立法法》的修改,到底能对这些行为起到什么作用?所谓的不能“任性”具体指什么,是不是有点一厢情愿呢?
很多人认为限购不能再“任性”的依据是,新《立法法》规定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依据,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。
两会期间,曾有记者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,《立法法》修正案通过后,包括限行、限购等措施的一些“红头文件”会不会被视为违法。郑淑娜的回应是,所谓“红头文件”,不是地方政府规章,虽不属于《立法法》的调整范围,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,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。
可见,问题的关键在于,限购等措施,是否有法律、法规依据。郑淑娜当时并没有把话说死。
郑淑娜:首先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,比如政府制定的规章,会规定一些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,也涉及到公民、法人和组织的权利。行政处罚法就给了规章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,所以说它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,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行为是合法的。
但值得注意的是,以最受诟病的深圳限购令为例,当时官方曾给出过相关法律依据,比如国务院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规定,根据城市发展规划,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,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;再比如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》,规定市政府可以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措施,治理交通拥堵。
全国人大代表、杭州市市长张鸿铭两会期间也再次强调,当地出台限购令有《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》作为依据。
张鸿铭:办法的法律依据是比较充分的,它授权给地方政府针对大气污染情况调控汽车总量。
在全国人大代表、浙江高院院长齐奇看来,限购是有上位法依据的。
齐奇:现在热议的限购、限排之类,其实它在上位法上是有依据的。群众有意见,主要是方法上应该做的更妥当点。
在已有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城市,出台限购令并无太大障碍,而如果国务院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可以作为依据,所有城市就都可以出台限购令。
不过对此,参与《立法法》修改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有不同意见。
王锡锌:国务院的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是不是新《立法法》所说的行政法规,我认为可能算不上,特别是如果你限制了公民的财政等基本权利、经济自由。
再退一步说,实际上即便没有法律法规依据,新《立法法》也有规定: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,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。
郑淑娜:我们开了一个口子,也是基于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。但是实施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,如果不提交就要失效了。
也就是说,限购令可能仍会出现,突击限购恐怕也不会随着新《立法法》的通过而消失。王锡锌表示,赋予地方政府短期操作的空间,并给出两年期限的“末日条款”,是国际通行作法,有其合理性;而且,考虑到公共管理效果,难以“一刀切”的要求所有政策都广泛征求民意。所以,新立法法虽然对权力的“任性”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制约作用,但不应带给公众不切实际的期待。
王锡锌:作为基本的原则,肯定有公开,有参与,有多方的征求意见,但是有些是比较特殊的,有可能导致政策在执行中效果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,比如说限购,有可能导致政策基本无效,所以基本原则有可能是有意外的,没有公开参与不意味着没有内部的论证,这是决策的科学和理性化需要考虑的。
听的出来,一个可能的结果是,如果一些地方的限购令没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,施行两年后可能就不得不走立法程序,广泛征求民意了。
实际上,如此前浙江高院院长齐奇所说,民众的诟病,主要是政府决策的方法不当。比如,深圳作为限购依据的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》中有明确规定,采取相关措施前,“应当公告相关预案,听取公众意见,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日”,但其并没有公告——选择性适用地方性法规,难免伤害政府公信力和限购令合法性。
更重要的是,当地主管官员此前曾多次表态不会限购,让民众有一种深深的被“忽悠”的感觉。的确,民众能够理解政府管理城市的初衷,毕竟同在一片蓝天下,谁都希望呼吸到洁净的空气,谁也不想出行道路步履维艰,只是民众不想总让“突然袭击”的决策闪了腰。